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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停供管理制度》 (修订)

2020/11/20 0:00:00
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停供管理制度

 

一、办理时间

用户停供在当年采暖期的815日至915日办理,由所属各供热分公司履行审批手续,收费系统将在91600分自动关闭停供流程。

二、办理停供须具备的条件

1.已正常供热一个采暖期以上;

2.无历年欠费;

3.具备单户控制条件且控制阀门在户外;

4.本楼入住率原则上达到90%

5.停供后不影响相邻或其他用户正常采暖;

三、具体要求

1.申请停供的用户须自行将自家室外入户阀门与入户管道彻底断开;由所属区域运营所人员在断管处上封签,并粘贴年度停供信息。

2.申请停供的用户须自行采取防护措施,保证停供房屋内设施、相邻用户设施及共用设施的安全。因防护措施不当,造成他人及共用设施损坏的,由申请停供的用户承担全部责任。

3.申请停供的用户应随时接受公司各部门的检查。

4.如影响相邻用户正常采暖,申请人应无条件恢复供热并

补齐全额采暖费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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5.申请停供的用户按《呼和浩特市城市供热管理条例》规定,须缴纳热费总额百分之三十的基础热费。

6.停供申请一经批准 ,用户在停供期间不得私自恢复供热。一经发现,除缴纳全额热费,并应承担应交热费一倍的违约金。

若已停供用户需恢复用热,需办理恢复用热手续,并补齐全额采暖费。

7.停供一年一申请,一年一办理。停供的时效为当年1015日起至次年415日止。

四、办理流程

1.催费员对用户的停供条件进行初审,申请停供用户须完整填写《停供申请表》,申请表经各部门签字确认后,在收费系统中按停供流程审批,并将填好的《停供申请表》在附件中上传。审批后,该户应收采暖费调整为基础热费的金额,用户缴纳基础热费后,该户临停业务办理完成。

热费处每日将已办理《停供用户明细汇总表》交客服处复审,若客服处发现有不符合停供要求的用户,该户即刻恢复供热;并追究受理该停供申请催费员及运营所负责人的责任。由催费员及运营所负责人补齐该户全额采暖费,并处一倍罚金,交人力部处理。

不允许在收费系统外收取采暖费及任何保证金。

催费员负责督促用户及时缴纳基础热费,若无特殊原因3日内不缴纳基础热费,将恢复该用户为正常供热状态,应收亦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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恢复为全额。

2.930日前,各供热分公司将已办理的临时停供信息汇总,经分管领导审批签字后,上报经营部。

3.经营部审核确认,并将停供汇总表传给供热监察室进行监督检查。

4.各供热分公司应把停供用户的管理落实到各运营所的具体人员,客服处应对停供用户随时检查,各供热分公司组织各运营所互查。

5.各运营所禁止在收费系统外私下与用户办理停供业务,若发现将追究运营所催费员、所负责人责任,并交公司人力部待岗。

6.总公司供热监察室将不定期检查停供用户的情况,如果发现用户已经私自供热,除追究用户责任外,还将追究所属供热分公司的管理责任,在年终相应考核项目中扣分。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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